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8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9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11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16
第七章 附 则......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统称为股东会,股
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中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中需经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 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3目或者第5目的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 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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