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
人员关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公司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
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或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以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其主管的事项范围中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其信息报告联络人,信息报告联
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
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
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经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或参照本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
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
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工作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
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
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以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事项,包
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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