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机制,
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万达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
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
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
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以前年度未分
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
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方式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条件:
1、满足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
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
(七)现金分红比例:如满足本条第(五)项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
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供分配利润的 30%;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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