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
制度。
第三条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
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
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
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将关联方名单抄送财务部门,以备财务人员在支
付资金时核查对照。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并报送变更后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
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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