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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0:29:11 股吧网页版
万达信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任职条件 ...... 3
第三章 职权范围 ...... 4
第四章 任免程序 ...... 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7
第六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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