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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2:58:17 股吧网页版
万达信息: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万达信息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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