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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20:35:34 股吧网页版
东方国信: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被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与公司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进行交易;

(五)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八)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九)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十一) 侵占公司财产;

(十二)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的年度业务计划;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 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十)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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