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东方国信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东方国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 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或虽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东方国信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东方国信制订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东方国信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东方国信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由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董事应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司董事长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具体产生方式可由子公司章程约定。
根据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会的,其董事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非职工监事由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具体产生方式可由控股子公司章程约定。
根据子公司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监事会的,其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二条 公司除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外,还可向子公司委派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程序: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公司推荐并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履行相
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在任期内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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