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负责人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6、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