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刘鹏的监管函、关于对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裴存民、陶良军等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参股子公司一龙恒业原股东刘鹏及丁福庆等人,未按增资协议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且拖欠支付回购价款。深交所监管函要求刘鹏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对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裴存民、陶良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监管函透露,2018年4月18日,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石油”)披露《关于签署〈增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向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增资3000万元(以下简称第一次增资),刘鹏作为一龙恒业原股东,承诺一龙恒业2018年至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4800万元、5100万元。
2018年8月17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与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嘉兴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贤毅”)等共同向一龙恒业增资7000万元(以下简称第二次增资),刘鹏与丁福庆、秦忠利等五人作为一龙恒业原股东,承诺一龙恒业2018年至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750万元、6750万元、7750万元。2019年4月29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以零对价承接湖州贤毅未实缴金额2000万元对应的出资义务,股权转让后,在第二次增资协议中对湖州贤毅所作出的业绩承诺与补偿义务的对象变更为通源石油。
上述两次增资有关协议中约定,如2018年至2020年的任一年度,一龙恒业经审计的净利润未能达到业绩承诺指标的90%,通源石油有权行使回购权。2021年10月20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一龙恒业《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一龙恒业2020年度净利润为-19515.77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指标的90%。
2022年10月13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的进展公告》显示,通源石油选择行使回购权,并已于2022年10月9日发出律师函,要求刘鹏及丁福庆等人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给通源石油。2023年1月18日、2024年3月1日,通源石油先后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关于参股子公司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已向法院申请仲裁并收到仲裁裁决书,刘鹏及丁福庆等人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并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给通源石油。
2024年4月22日,通源石油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原股东业绩承诺未完成事项进展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显示,通源石油已于2024年4月1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一龙恒业及原股东进行强制执行。根据《强制执行申请书》,刘鹏应向通源石油支付回购价款(含利息)110.86万元;丁福庆、吕兰顺、秦忠利、陶良军、裴存民应分别向通源石油支付回购价款(含利息)4877万元、2501万元、2552万元、399万元、429万元。截至目前,刘鹏及丁福庆等人仍未履行有关增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也未支付回购价款。
刘鹏及丁福庆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深交所请刘鹏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交所提醒刘鹏:承诺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裴存民、陶良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丁福庆、秦忠利、吕兰顺、裴存民、陶良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来源:读创财经
审读:孙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