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新材料创新中心西区 B1 幢 12A 楼
电话:0574-89216932 传真:0574-87066991
网址:http://www.nbwhlaw.com/
目录
目录...... 1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3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3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4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4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5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5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5
四、结论意见...... 6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王星洁律师、胡逸云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本次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3、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公司 10.80%股份的股东卢先锋
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会临时提案的函》,并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发
布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29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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