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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19:09 股吧网页版
ST先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
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议案、董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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