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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19:03 股吧网页版
ST先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二)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10年1月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修订,经2023年4月2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修订,经2025年5月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
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
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九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
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
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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