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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9:19:03 股吧网页版
ST先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 14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17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17
第七章 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19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保密责任 ...... 19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20
第十章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与处罚 ...... 21
第十一章 附则 ......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如下人员和
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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