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制度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共三名,其中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且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
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被免职等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被解除董事职务或被撤销委员职务的,导致委员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制度规定的职权。
委员辞去董事职务或委员职务的,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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