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8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行业增长率、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一)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二)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十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影响的分析。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应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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