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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9:05:17 股吧网页版
华中数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证监会指定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之一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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