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委员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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