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 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减资)、证券投资及其衍生品交易、委托管理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
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 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裁、公司相关
部门及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作为项目建议单位提出,并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 裁。
(二)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审。总裁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总裁组织相关
人员,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及行业特点,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 是否投资该项目。
(三)立项前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公司组织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
考察和调研,充分搜集项目相关资料,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对外投资项目由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投资
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批准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后 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对外投资单项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但不超过 10,000 万元;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单项成交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2、对外投资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3、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