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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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核查意见
嘉源(2025)-01-179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与中国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3)-01-31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3)-01-31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38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嘉源(2023)-01-69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2024)-01-182”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4)-01-363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核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除非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核查意见。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内部程序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2023 年 3 月 29 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并于 2024 年 3 月 5 日、2024 年
3 月 21 日、2025 年 3 月 10 日、2025 年 3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相关事宜。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5 年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有关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内部程序具体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的授权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2、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申报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并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制作、修订、补充、签署、递交、呈报相关申请文件及与本次发行相关所涉文件;……5、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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