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300159 证券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5-059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调查
2、所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德阳中研钛为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50,609,687.89元(包括117,891.8元执行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人)已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德阳中研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阳中研钛”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执行人)执行基于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作出的已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025)川中执字第326号)。本案于2025年9月4日立案,案号(2025)川0603执3354号,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全资子公司德阳中研钛前期为控股子公司四川新航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借款本金余额为4,979万元,该笔借款于2025年3月已经到期,因四川新航钛资金状况紧张,尚未偿还本金及相关利息。德阳中研钛因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本次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法院申请对德阳中研钛进行强制执行。
1、受理法院与立案时间:本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时间为2025年9月4日,案号为(2025)川0603执3354号。
2、当事人情况:
(1)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被执行人:德阳中研钛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3)执行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3、法律依据与案由:本案基于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作出的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025)川中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
4、法院责令履行的主要义务:法院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50,491,796.09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金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用;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人民币117,891.80元。
5、执行调查及后续安排:法院拟于2025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开展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调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次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小额诉讼事项目前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标准。后续如累计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会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披露。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和《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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