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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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
讯网公告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9项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时,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从提高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书面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9项相关制度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30.46%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符合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4、5 项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咨询网公告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告的原《股
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原《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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