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企业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审阅内控评价报告及重大缺陷整改情况。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制定原则:
1、合法性原则。本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全面性原则。本制度的制定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3、重要性原则。本制度的制定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4、有效性原则。本制度相关具体业务控制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企业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5、制衡性原则。本制度制定的七项具体业务控制,涉及的企业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并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6、适应性原则。本制度制定的七项具体业务控制,合理体现了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本制度的制定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二章 货币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 资金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需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合理;
2.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3.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有完整的记录,银行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七条 货币资金不相容岗位包括:
1.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2.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
3.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审核批准程序:申请→审批→复核→支付。
第九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条 企业需指定专人定期与银行对账,对账审核人员不得由出纳或资金经办人兼任,并指派对账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会计印章管理的要求。
1.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银行印鉴的个人名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会计人员管理。
3.现金收(付)讫章、银行转讫章由出纳员管理。
4.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管理。
5.会计人员名章应由本人自行保管使用。
6.会计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准交由非责任人使用,不准在空白单证及纸张上用印。
7.会计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单位使用的,须经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并由保管人监督使用。
8.印章保管人临时离岗时,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移交并登记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的要求。
1.空白支票等银行票据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
2.发票应由专人保管使用,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发票的盖章、领用备查登记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发票开具人员从指定人员处领用发票后,会计人员进行备查登记。发票存根联应交存会计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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