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明确其工作职责与程序,督促其有效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均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需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拥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能够忠诚履职,且需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监管机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十一)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