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
理,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在公司及子公司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中加强风险控制,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资金运营的抗风险能力。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四)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六)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计财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和经济可行性论证,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价、协调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前效益审计、事中项目监督、事后项目考核。
第八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上述投资如果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必需的手续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出资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议该项投资的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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