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2 19:29:06 股吧网页版
振东制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等。

第六条 证券部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证券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八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与公司证券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证券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 证券分析师;

(四)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 企业文化建设;

(五) 投资者关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