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4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7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7
第二节 定期报告......8
第三节 临时报告......10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16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23
第六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36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37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37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38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3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3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42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43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43
第九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44
第十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45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47
第十二章 附则......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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