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在公司担保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 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担 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 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
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上述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
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被担保对象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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