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选举行为,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的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议案。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每位股东针对不同类型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权不得相互交叉使用。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除非另有说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实行交错任期制,届中因缺额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交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监管处罚或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保证公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与公司无影响独立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提名人应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通知中明确说明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表决前,主持人应告知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置备专用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
(一)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所持股份数×本次拟选董事人数;
(二)多轮选举时,每轮按该轮拟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三)董事会秘书应在每轮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规则:
(一)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所投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股东投出总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三)投出总票数等于或少于累积表决票数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表决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各候选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董事当选条件: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差额选举时,得票超过二分之一且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直接当选;若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从高到低排序,位次在前的当选。
第十八条 若出现候选人得票相同且全部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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