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第四条规定
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