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机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监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审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监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掌握审计、财务、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规范,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职务之便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工作职责,更不得对坚持原则的审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控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控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监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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