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布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五)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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