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关注个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采访及发布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财务资料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做好报送记录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部具体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 3 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
第十二条 证券部应按照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拟订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的部署工作,根据证监会、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组织证券部、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生产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以及控(参)股子公司等相关部门,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如果需要审计,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机构在审计基准日前履行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
(一)公司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二)公司根据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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