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 股份回购;
(十九)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披露。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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