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战略部,具体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战略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对企业文化、品牌建设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ESG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部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部;
(四)由战略部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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