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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9:01:12 股吧网页版
新锦动力: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以 1.61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90.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以 1.6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9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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