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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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2G20250002-00003
致: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受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
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4号楼5层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莉斐女士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披露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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