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
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118 号中交财富中心 T1 商务办公楼
电话:0311-89891080 传真:0311-89891085 邮编:05000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恒泰艾普集团股份
公司 指
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权激励计划 划(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 指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本法律意见 指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回购
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立信中联 指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
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 32F20230052-00005
致: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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