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达到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的募集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第五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九条 进行募投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募投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含的限制;
(二)募投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募投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投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募投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募投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募投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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