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土地使用权、设备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非上市);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初步论证的
潜在投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提案。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应当指定投资经办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作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并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相应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若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涉及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也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享有决策权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委托理财除外)、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董事长可以在下列限额内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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