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4 18:13:29 股吧网页版
安居宝: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安居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投资者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预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计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中期进行分红。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之日前四个月内,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研究下一周期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出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相关的提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