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协调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协调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层、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议的组织、联络、记录和存档;牵头部门负责向独立董事、年审会计师提供沟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或建议及实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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