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成员,则由战略委员会在成员中提名,由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证券投资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指令、董事长提议、工作需要或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评审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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