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防范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监管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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