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2025 年 10 月)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本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股东优势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本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注重持续发展、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避免和化解在业务、市场、技术、财务、投资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维护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是否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第三章 强化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
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时,应当履行内部审计程序,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警示,说明预测所依据的假设和不确定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正先前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公司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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