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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21:55:16 股吧网页版
ST新动力:雄安新动力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意见

北京总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 号港中旅大厦三层南区

电话: 010-68091988

传真: 010-66179066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意见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萍律师、刘洪国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
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性,出具本见证意见。

对本见证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见证意见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2)。根据公告信息,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
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会召开 15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会需要审议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公司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于 2025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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