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计划的科学性、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出现重大失误的,董事会可解聘。除部门负责人外的审计人员聘用、辞退,由内部审计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具备证券、财务相关资质证书,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如出现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给公司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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