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的出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时,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但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除外。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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