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款项的核销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应收款项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收款项是指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应收款项的处置,应当在对应收款项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5.1 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5.2 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5.3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5.4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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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5.5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5.6 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5.7 对于无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法律文书证明的,逾期 3 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5.8 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坏账损失核销处理的申报程序
公司坏账损失核销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
6.1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以及分、子公司提出坏账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上报公司财务部门;
6.2 公司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对确认的资产损失出具坏账损失核销报告,按照相关审批权限提交审批,坏账损失核销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3、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6.3 按照公司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超过规定权限的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6.4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进行坏账的账务处理,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第七条 坏账损失处理审批权限
7.1 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本数)以内,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
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不含本数)的坏账损失,应当提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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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办公会审批。
7.2 单项金额在 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含本数)但未超过 10%(不含本数)的坏账损失,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7.3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10%(含本数)的坏账损失,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监督和评价公司遵守坏账核销管理制度情况以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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