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并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阅,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报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和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五章 附则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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